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讨工程款,拖欠工程款最好不打官司( 二 )


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 , 督促其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 。 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 , 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 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 , 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 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 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 , 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 , 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 , 如果协商无法解决 , 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需要注意的是 , 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 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 , 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 ,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 , 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 , 用人单位不执行的 , 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工程在建工程尚未建完,实际施工人如何追要工程款 第一 , 建筑业由于种种原因 , 非法转包、肢解工程后再违法分包的情况比较普遍 , 而且实际施工人多为不具有任何资质的私人 。 这不仅不利于工程质量和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 也不利于工程施工利益链条上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
为保护实际施工人——农民工的利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 ,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 , 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 。 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
第二 , 实际施工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保护自身利益 。

(一)根据相关法律及时行使诉权

由于《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的权利 , 如果发包人拖欠工程款 , 而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又不愿起诉发包人的 , 实际施工人要及时提起诉讼 , 否则可能会失去其应有的权利 。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了承包人对建设工程有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 但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 ,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 , 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 实际施工人如果也想利用优先受偿权来追讨工程款 , 那么就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
(二) 把握发包人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承担的责任
首先 , 由于《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只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 因此,实际施工人提起诉讼前 , 应当了解发包人是否已经向合同相对方承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 , 如果发包人已经向转包人支付了全部工程款 , 而转包人没有向实际施工人付款 , 此时实际施工人就应当将转包人列为被告 , 而不应当向发包人提起诉讼 。

其次 , 实际施工人在行使诉权时 , 应当按照相关的合同进行工程造价的结算 。 要了解和掌握发包人欠款的事实就应当与发包人结算工程款 , 核对收付款情况 , 确定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和尚未支付的工程款 , 以便明确债权、债务关系 。 如果难以与发包人进行工程款结算的 , 实际施工人可先与转包人结算工程款 , 并收集相关的付款凭证、往来函件以及涉及价款和经济签证等 。 为在法院主持下结算或司法审价鉴定时提供充分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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