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权如何办理,如何办理进出口权备(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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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的进出口权如何办理? 一、中国当前的外经贸企业主要有以下几大类型:外贸公司(包括
部委、省级外贸公司和地(市)县级外贸公司)、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商业物资企业和外经企业 。 按照进一步深化外贸体制改革的要求 , 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放宽了外贸经营权的限制 。 在目前仍实行审批许可制度的情况下 , 加快赋予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科研院所和其他(含私营企业)有实力的经济实体进出口经营权 。 此外 , 按照WTO的规章 , 中国获准“入世”后要在三年内完成从目前进出口经营权审批制向登记制的过渡 。

二、外经贸企业审批手续
(一)生产企业
1.进一步核定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标准
目前对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的审批标准已有了新调整 , 只要国有大型(特大、大一、大二)生产企业提出申请 , 即可办理批准手续 。 另外 , 对于产品技术密集的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的审批标准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50万美元 , 其他行业的生产企业调整为年出口供货额100万美元 。 对已批准具有进出口权的生产企业集团 , 其成员企业如符合上述条件 , 可单独申请进出口权 。

具体审批和程序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市)外经贸委(厅)和
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提出申请 , 经其共同审查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 , 外经贸部将按照国家经贸委的审查推荐名单 , 办理批复手续 。

2.适当扩大自营进出口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范围
(1)年自营出口1 000万美元以上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 , 经批准 , 可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 , 经营与本企业产
品配套的相关或同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

(2)具备设计、生产(含组织生产)、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条件的大型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 , 经批准 , 可赋予与出口自产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设计、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眼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

3.对经济特区内生产企业申请自荐进出口经营权试行自动登记制 , 经济特区的生产企业 , 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 并已投入生产 , 均可向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 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予以登记 , 即取得出口自产产品和进口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原辅材料的进出口经营权 , 可按规定到海关、商检、外汇、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 生产企业在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过程中 , 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决定不服 , 可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向外经贸部申请复议 。

(二)地(市)县外贸公司
1997年以来 , 有关部门对有固定经营渠道、有外贸供货、多年来对外贸发展作出了贡献的地县级外贸货源公司放宽了审定标准 。 对国民生产总值每30亿元(少数民族地区和西部地区每10亿元)的地市(县) , 原则上可考虑赋予一家进出口经营权 。

对经济特区内除生产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 试行由外经贸部总量控制 , 经济特区自行审批的办法 。 即:在外经贸部重新核定各经济特区现有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外贸企业)数量的基础上 , 按照外贸企业总数和一般贸易出口创汇规模挂钩的原则 , 各经济特区一般贸易出口创汇总额每增加1亿美元或一般贸易年出口创汇增长率每增加5% , 可增加1家外贸企业 。 各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必要条件和标准 , 自行审批在经济特区内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外贸企业 , 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 目前 , 外经贸部已核准五个经济特区1996年的总量为2013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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