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分解质因数,100分解质因数竖式


怎样分解质因数 1、相乘法
写成几个质数相乘的形式(这些不重复的质数即为质因数) , 实际运算时可采用逐步分解的方式 。
如:36=2*2*3*3 运算时可逐步分解写成36=4*9=2*2*3*3或3*12=3*2*2*3
2、短除法
从最小的质数除起 , 一直除到结果为质数为止 。 分解质因数的算式的叫短除法 。
扩展资料:
定理
不存在最大质数的证明:(使用反证法)
假设存在最大的质数为N , 则所有的质数序列为:N1 , N2 , N3……N
设M=(N1×N2×N3×N4×……N)+1 , 
可以证明M不能被任何质数整除 , 得出M也是一个质数 。
而M>N , 与假设矛盾 , 故可证明不存在最大的质数 。
最大公约数的求法:
1、用分解质因数的方法 , 把公有的质因数相乘 。
2、用短除法的形式求两个数的最大公约数 。
3、特殊情况:如果两个数互质 , 它们的最大公约数是1 。
如果两个数中较小的数是较大的数的约数 , 那么较小的数就是这两个数的最大公约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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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除法:求最大公因数的一种方法 , 也可用来求最小公倍数 。 求几个数最大公因数的方法 , 开始时用观察比较的方法 , 即:先把每个数的因数找出来 , 然后再找出公因数 , 最后在公因数中找出最大公因数 。 例如:求12与18的最大公因数 。 12的因数有:1、2、3、4、6、12 。 18的因数有:1、2、3、6、9、18 。 12与18的公因数有:1、2、3、6 。 12与18的最大公因数是6 。 这种方法对求两个以上数的最大公因数 , 特别是数目较大的数 , 显然是不方便的 。 于是又采用了给每个数分别分解质因数的方法 。 12=2×2×3 18=2×3×3 12与18都可以分成几种形式不同的乘积 , 但分成质因数连乘积就只有以上一种 , 而且不能再分解了 。 所分出的质因数无疑都能整除原数 , 因此这些质因数也都是原数的因数 。 从分解的结果看 , 12与18都有公因数2和3 , 而它们的乘积2×3=6 , 就是12与18的最大公因数 。 采用分解质因数的方法 , 也是采用短除的形式 , 只不过是分别短除 , 然后再找公因数和最大公因数 。 如果把这两个数合在一起短除 , 则更容易找出公因数和最大公因数 。 从短除中不难看出 , 12与18都有公因数2和3 , 它们的乘积2×3=6就是12与18的最大公因数 。 与前边分别分解质因数相比较 , 可以发现:不仅结果相同 , 而且短除法竖式左边就是这两个数的公共质因数 , 而两个数的最大公因数 , 就是这两个数的公共质因数的连乘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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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除法:求最大公因数的一种方法 , 也可用来求最小公倍数 。 求几个数最大公因数的方法 , 开始时用观察比较的方法 , 即:先把每个数的因数找出来 , 然后再找出公因数 , 最后在公因数中找出最大公因数 。 例如:求12与18的最大公因数 。 12的因数有:1、2、3、4、6、12 。 18的因数有:1、2、3、6、9、18 。 12与18的公因数有:1、2、3、6 。 12与18的最大公因数是6 。 这种方法对求两个以上数的最大公因数 , 特别是数目较大的数 , 显然是不方便的 。 于是又采用了给每个数分别分解质因数的方法 。 12=2×2×3 18=2×3×3 12与18都可以分成几种形式不同的乘积 , 但分成质因数连乘积就只有以上一种 , 而且不能再分解了 。 所分出的质因数无疑都能整除原数 , 因此这些质因数也都是原数的因数 。 从分解的结果看 , 12与18都有公因数2和3 , 而它们的乘积2×3=6 , 就是12与18的最大公因数 。 采用分解质因数的方法 , 也是采用短除的形式 , 只不过是分别短除 , 然后再找公因数和最大公因数 。 如果把这两个数合在一起短除 , 则更容易找出公因数和最大公因数 。 从短除中不难看出 , 12与18都有公因数2和3 , 它们的乘积2×3=6就是12与18的最大公因数 。 与前边分别分解质因数相比较 , 可以发现:不仅结果相同 , 而且短除法竖式左边就是这两个数的公共质因数 , 而两个数的最大公因数 , 就是这两个数的公共质因数的连乘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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