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让辞职怎么办,辞职一定要等30天吗


公司有权不让员工辞职吗?这样做犯法吗?该怎么办? 认真看我的回答 , 我的回答内容是正确辞职的全过程 , 及辞职后相关权益的保护 。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 , 你想解除劳动合同 , 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 , 并由用人单位批准 。 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 , 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 , 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 , 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 , 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 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述的情况之一 , 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 , 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 。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 , 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 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 , 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 , 批不批无所谓 , 关键是要有人签收 , 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 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 , 没有交过辞职报告 , 把一切责任推到你身上 , 也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资找到借口 。 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 , 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 , 如果没人签收 , 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 , 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 , 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 , 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 , 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 , 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 , 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 , 该原因最好写明 , 便于以后举证 。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 , 则可以写个人原因) , 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 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 , 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 , 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 , 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 , 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 , 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 , 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 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 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 。 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 , 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 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 。 如果不按时支付 , 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 。

如果你认真看一下我以上回答中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 , 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 , 你可以去查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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