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兵怎样检查腋臭,军检时腋臭检测


我今年要当兵有一点狐臭怎么办, 狐臭也叫腋臭, 轻度可以通过, 重度不行 。
《应征公民体检标准》第十五条规定:重度腋臭为不合格 。 轻度腋臭, 坦克乘员、水面舰艇、潜艇人员和潜水员不合格 。
如患有此症要尽早到医院检查, 看是否符合标准;因该症易受环境变化影响而加重, 有条件的建议彻底治疗 。 若采取手术治疗方式, 需及早进行, 不影响身体功能, 参加征兵体格检查时要向体检医生如实说明手术病史, 并提供相关手续(诊断证明书和手术病历等) 。
扩展资料:
腋臭患者日常生活中要做到:
1、注意个人卫生, 勤沐浴、勤换衣 。
2、衣着要透气凉爽, 出汗后及时擦干, 并外用爽身粉、外用药物 。
3、忌辛辣刺激食物, 戒烟戒酒 。
4、每天用肥皂水清洗几次, 破坏细菌生长环境 。
5、要保持心情开朗, 且不宜做剧烈运动 。
参考资料:

征兵复检有狐臭可以过吗?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后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制定本标准 。 第二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士兵学员、普通中学高中毕业生学员和从地方招收研究生学员,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国防生, 以及军队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体格检查, 适用于本标准 。 第二章 外科项目 第三条 男性身长162cm以上, 女性身长160cm以上, 合格 。 其中, 边远和少数民族地区男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60cm, 女性身长可以放宽至158cm 。 男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女性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的1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合格 。 标准体重的计算公式为: 标准体重(kg)=身长(cm)-110 第四条 颅脑畸形, 颅脑手术、脑外伤及脑外伤后综合征, 不合格 。 颈强直, 斜颈, Ⅲ度甲状腺肿, 结核性淋巴结炎, 重度男性乳房发育征, 重度女性乳腺增生, 不合格 。 第五条 先天性四肢、关节及脊柱发育不良造成畸形或者功能障碍, 骨、关节、软组织、滑囊伤病及其后遗症, 习惯性脱臼, 脊柱慢性疾病, 影响肢体功能的腱鞘病症, 不合格 。 轻度胸廓畸形(潜艇专业除外);单纯性骨折, 治愈一年后无功能障碍及后遗症, 合格 。 第六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cm, 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cm, 或者虽未超过规定范围但步态异常, 不合格 。 第七条 指(趾)残缺、畸形, 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 影响功能的拇外翻, 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 不合格 。 第八条 恶性肿瘤或者有恶变可能的良性肿瘤, 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 瘢痕体质, 不合格 。 第九条 脉管炎, 动脉瘤, 重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 不合格 。 其中, 中度下肢静脉曲张、精索静脉曲张, 指挥专业不合格 。 第十条 较大面积或者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着短装身体裸露部位刺有“字、图案”且直径超过2cm, 其他部位直径超过3cm, 或者经手术处理仍留有明显瘢痕, 影响军容的, 不合格 。 少数民族地区民族风俗习惯的文身, 着短装不明显影响军容的, 合格 。 第十一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 疝, 脱肛, 肛瘘, 重度陈旧性肛裂, 环状痔, 直径大于0.5cm或者超过两个的混合痔, 不合格 。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 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 无后遗症的, 合格 。 第十二条 影响功能的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者发育不全, 隐睾,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伤病及其后遗症, 不合格 。 下列情形合格: (一)无自觉症状的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不大于健侧睾丸, 睾丸鞘膜积液连同睾丸在内不大于健侧睾丸一倍的; (二)无压痛并且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超过两个, 每个直径不超过0.5cm的; (三)轻度急性包皮炎、阴囊炎, 包皮过长, 包茎包皮与龟头无粘连, 隐睾经手术下降至阴囊的; (四)交通性鞘膜积液, 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复发, 无后遗症的 。 第十三条 广泛性体癣, 头癣, 重度腋臭、手癣、足癣、甲癣, 疥疮, 银屑病, 红斑狼疮, 硬皮病, 慢性湿疹和荨麻疹, 神经性皮炎及其他传染性或者难以治愈的皮肤病, 有与传染性麻风病人密切接触史的, 不合格 。 其中, 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 局限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3cm, 轻度腋臭(潜艇及装甲专业除外)合格 。 第十四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 不合格 。 第三章 内科项目 第十五条 血压收缩压90mmHg至140mmHg(12.00千帕至18.66千帕)、舒张压小于90mmHg(12.00千帕), 心率每分钟50次至100次, 合格 。 第十六条 器质性心脏病、高血压病、血管疾病, 非生理性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律失常及其他心血管慢性疾病, 不合格 。 第十七条 慢性支气管炎, 支气管扩张, 支气管哮喘, 肺结核, 肺大泡、自发性气胸, 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 不合格 。 第十八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 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 内脏下垂, 腹部包块, 贫血, 营养状况不良的, 不合格 。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 平静呼吸, 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5cm, 剑突下不超过3cm, 质软, 边薄, 平滑, 无触痛、扣击痛, 肝上界在正常范围的; (二)因既往患疟、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 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cm的 。 第十九条 风湿、类风湿性疾病,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 各期糖尿病, 不合格 。 第二十条 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 病毒性肝炎等各类传染病, 不合格 。 其中, 丝虫病、细菌性痢疾治愈半年以上和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 以及急性病毒性肝炎(乙、丙型肝炎除外)治愈后一年以上未复发的, 合格 。 第二十一条 癫痫或者其他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 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神经症、人格障碍、智力低下、梦游、遗尿症、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 不合格 。 第二十二条 影响语言正常表达的口吃, 不合格 。 第二十三条 严重食物、药物和其他物质过敏及严重过敏体质的, 不合格 。 第四章 耳鼻喉科项目 第二十四条 双侧耳语听力均低于5m, 不合格 。 一侧耳语达到5m、另侧不低于3m, 除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 第二十五条 明显耳廓畸形, 外耳道闭锁, 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 重度外耳道湿疹, 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 不合格 。 轻度耳霉菌病, 除水面舰艇、潜艇专业以外的其他专业合格 。 第二十六条 鼓膜穿孔、严重内陷, 化脓性中耳炎, 乳突炎等耳病, 不合格 。 鼓膜轻度内陷, 鼓膜瘢痕或者钙化斑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 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 潜艇专业合格 。 第二十七条 眩晕病, 重度晕车、晕船、晕机, 不合格 。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 慢性鼻窦炎, 重度肥厚性鼻炎, 萎缩性鼻炎, 鼻息肉, 中鼻甲息肉样变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 不合格 。 不影响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肥大, 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无自觉症状, 轻度萎缩性或者肥厚性鼻炎, 反复发作的变态反应性鼻炎, 肥厚性鼻炎, 严重的鼻中隔偏曲和反复鼻衄, 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 第二十九条 嗅觉丧失的, 不合格 。 嗅觉迟钝, 除防化、医疗、油料专业外, 其他专业合格 。 第三十条 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 不合格 。 第五章 眼科项目 第三十一条 每一只眼裸眼视力低于4.5(0.3), 矫正视力不足4.9(0.8), 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上, 不合格 。 每一只眼裸眼远视力4.6(0.4)以上, 矫正视力在4.9(0.8)以上, 屈光度在±6.00DS等效球镜以下, 指挥、水面舰艇、潜艇、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合格 。 其中, 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且无并发症, 除潜艇、空降专业外合格 。 第三十二条 红绿色弱、色盲, 不合格 。 第三十三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 不合格 。 第三十四条 眼球突出, 眼球震颤, 眼肌疾病, 运动障碍, 显性斜视, 不合格 。 内隐斜超过10Δ, 外隐斜超过5Δ, 上隐斜超过2Δ, 除指挥、水面舰艇、潜艇、空降、装甲、测绘、雷达专业外合格 。 第三十五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 瞳孔变形, 不合格 。 不影响视功能的角膜云翳, 角膜缘外非进行性翼状胬肉, 除指挥专业外合格 。 第三十六条 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 青光眼及可疑青光眼, 不合格 。 下列情形合格: (一)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 不影响视功能的; (二)短小的玻璃体动脉残遗, 少数丝、点状玻璃体混浊, 无症状的; (三)视网膜、脉络膜陈旧性病灶, 黄斑区以外小于1PD直径的 。 第六章 口腔科项目 第三十七条 三度龋齿、缺齿并列在一起的两个以上或者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 重度牙周炎, 颞颌关节病, 唇、腭裂及其术后瘢痕, 影响咀嚼及发音功能的口腔疾病, 全口义齿及复杂的可摘义齿, 不合格 。 龋齿、缺齿经治疗、修复后功能良好, 合格 。 第三十八条 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 切牙、尖牙、双尖牙明显缺损或者缺失, 覆盖超过5mm, 开牙合 超过3cm, 上下颌咬合到对侧牙龈的深覆牙合 , 影响咬合的牙列不齐、反牙合 , 中度牙周炎, 潜艇专业不合格 。 下列情形潜艇专业合格: (一)切牙缺失一个, 经固定义齿修复功能良好, 或牙列无间隙, 替代牙功能良好的; (二)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者重叠的;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切牙轻度反牙合 的; (四)错牙合 畸形经正畸治疗后功能良好的 。 第三十九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肿, 口腔肿瘤, 不合格 。 第七章 妇科项目 第四十条 内外生殖器发育异常, 不合格 。 第四十一条 各期妊娠, 不合格 。 第四十二条 急、慢性盆腔炎, 功能性子宫出血, 生殖器官结核, 盆腔肿物, 不合格 。 第八章 心理检测项目 第四十三条 一般能力倾向测验的检测结果同时符合不列两项的, 不合格: (一)文字运用得分小于4分; (二)二维旋转得分小于3分; (三)加减法得分小于7分; (四)符数转换得分小于55分 。 第四十四条 按照《中国MBTI-G价格类型量表》实施检测, 检测判定为ENFP、INTJ、ISTP人格类型, 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结构性访谈: (一)I得分大于30分; (二)N得分大于30分; (三)F得分大于28分; (四)P得分大于28分 。 结构性访谈依据《军队院校招收学员心理访谈评价量表》进行评价, 结果大于7分者, 不合格 。 第九章 辅助检查项目 第四十五条 腹部B超检查项目包括肝、胆、胰、脾、双肾、子宫、双侧附件、腹腔 。 脏器畸形、发育不全, 单肾, 肝、胆、胰、肾脏、子宫及双附件疾病, 腹腔包块、占位病变, 腹水, 妊娠, 不合格 。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肝囊肿(非炎症性、非寄生虫性、非肿瘤性)数目不超过3个且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二)单发诊断明确的肝血管瘤(位于肝实质内), 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三)单发肾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1.0cm的; (四)单侧单纯性卵巢囊肿最大直径不大于3.0cm的 。 第四十六条 X线胸片检查, 发现胸廓畸形, 心、肺、纵膈等器质性病变的, 不合格 。 符合下列情形和检查结果无异常的合格: (一)孤立钙化点双侧肺野不超过3个、直径不超过0.5cm, 且密度高、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的; (二)肺纹理轻度增强, 排除呼吸道疾病的;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 排除心、肺、胸腔疾病的 。 第四十七条 心电图检查正常或者大致正常心电图, 合格 。 第四十八条 血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白细胞总数4.0~10.0х109/L(4000~10000/m3); (二)白细胞分类, 中性粒细胞50%~70%、淋巴细胞20%~40%; (三)红细胞数, 男性4.0~5.5х1012/L(400~550万/mm3)、女性3.5~5.0х1012/L(350~550万/mm3); (四)血小板计数,100~300х1012/L(10~30万/mm3); (五)血红蛋白,男性120g/L~180g/L(12~18g/dl)、女性110g/L~150g/L(11~15g/dl) 。 第四十九条 尿液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透明, 淡黄色; (二)pH值为4.5~8.0; (三)尿比重为 1.003~1.035; (四)尿蛋白阴性至微量; (五)尿酮体阴性; (六)尿糖阴性; (七)胆红素阴性; (八)尿胆元阴性至弱阳性; (九)镜检(离心沉淀标本, 下同)红细胞男性0~偶见/高倍镜、女性0~3/高倍镜, 镜检白细胞男性0~3/高倍镜、女性0~5/高倍镜, 镜检管型无或者偶见透明管型、无其他管型; (十)尿妊娠试验阴性 。 第五十条 粪常规检查符合下列标准的合格: (一)外观正常; (二)镜检红细胞0~2/高倍镜、白细胞0~2/高倍镜; (三)钩虫、鞭虫、涤虫、血吸虫、肝吸虫、姜片虫卵及肠道原虫等检查阴性 。 第五十一条 血清丙氨酸基转移酶采取连续监测法(酶动力学法)检查, 40单位以下合格 。 第五十二条 血清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 阴性合格 。 第五十三条 血清艾滋病毒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 阴性合格 。 第五十四条 血清梅毒螺旋体抗体采取酶联免疫法检测, 阴性合格 。 第五十五条 尿液毒品(试剂)采取胶体金法检测, 阴性合格 。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军队、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干部学员的体格检查标准, 参照本标准执行 。 第五十七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1997年4月24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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