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星期狗”买回家不久就患病死亡,商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转自:中国法院网
山东济南:“星期狗”买回家不久就患病死亡,商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活蹦乱跳的小金毛
不到一个星期就病死了属实让铲屎官们痛心不已
宠物买卖交易中“星期狗”事件时有发生所谓“星期狗”是指消费者购买时宠物狗表现得十分精神、活泼可爱可是多数买回去7天左右就会出现问题甚至死亡跟随小编一起看看以下这则案例!
宠物病死 索赔商家
张某从某水族馆以900元的价格购买金毛幼犬一只 , 并购买了狗笼、狗粮等宠物用品 , 总计花费1000元 。 次日 , 该幼犬食欲不振 , 精神萎靡 。 第三天 , 金毛幼犬开始呕吐 。 第四天 , 张某带幼犬到动物医院看病治疗并检测显示 , 该幼犬携带高浓度的犬冠状病毒和细小病毒 , 情况严重 。 当晚 , 张某就幼犬的状况与水族馆沟通 , 水族馆表示“别给金毛花钱治病了 , 干脆我再送你一条” , 张某并未同意 。 又过了一天 , 幼犬经抢救无效死亡 , 张某前后支出治疗费共计2000元 。 后张某将幼犬尸体火化 , 支付火化费1800元 。
张某要求水族馆退款未果 , 投诉到农业局 。 农业局认定水族馆违法经营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 , 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
张某以水族馆存在欺诈经营行为 , 侵害了张某的财产权益和身心健康为由 , 诉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请求判决水族馆返还购买幼犬和宠物用品等费用1000元 , 并支付价款三倍赔偿金3000元、赔偿幼犬治疗费、交通费、火化费等4000元 , 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 赔偿共计9000元 。
谁该赔偿 引发争议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查明 , 该水族馆登记的工商经营范围并没有宠物狗买卖 , 后其经营范围变更后增加了该项内容 。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 , 水族馆是否应赔偿张某的损失 。
山东济南:“星期狗”买回家不久就患病死亡,商家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图片源于网络)
法院判决 双方满意
槐荫区法院认为 , 张某与水族馆买卖金毛幼犬合同合法有效 , 金毛幼犬患病死亡 , 水族馆应承担赔偿责任 。 张某购买宠物犬时 , 系其自由挑选 , 在水族馆告知“朋友说打过一针” , 但是没有出具防疫部门对出售的宠物犬进行防疫的情况下 , 盲目购买 , 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宠物犬患病后 , 水族馆同意为其更换 , 但张某以其为宠物犬治疗为由未能更换 , 导致宠物犬死亡、损失扩大 , 其扩大的损失不应由水族馆承担 。 水族馆不是专业宠物犬售卖店 , 主观上不清楚所卖宠物犬是否携带致病菌 , 不应认定其具有欺诈行为;张某要求水族馆返回购买幼犬费用900元以及为救治生命而支出的必要医疗费用2000元 , 符合法律规定 , 应予支持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 , 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 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因依据不足或系自身扩大的损失 , 法院不予支持 。
槐荫区法院判决水族馆返还张某购买宠物犬款项900元及治疗费2000元 , 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 , 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 , 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 ,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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