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对谁错傻傻分不清!普陀这支调解“天团”出马

本文转自:新民网
宜川司法所
通过“多方调解+X”调解模式
因势利导普及法律法规
调解居民纠纷
让“难案”迎刃而解
我们一起走进这件案例
家住宜川的王奶奶(化名)出门散步时 , 被一只大型犬迎面撞倒 , 年高体弱的她被撞后倒地不起 , 被120送医后 , 经诊断为腰椎骨折 , 需住院治疗 。事后 , 王奶奶的家属与养狗人进行多次交涉 , 但僵持数月仍无法就伤害赔偿达成和解协议 , 遂向小区居委会申请调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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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走访了解前因后果
调解员先后走访了大型犬饲养人、受害人王奶奶 , 详细了解事情经过:饲养人李某(化名)帮助朋友暂时收养宠物 , 在事发后饲养人的妻子也在闻讯赶来 , 将王奶奶送医治疗 。王奶奶表示自己按照惯例在小区散步 , 李某的家犬突然直立起来扑到自己身上 , 造成自己倒地不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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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通过对邻居的走访了解到:李某及其家人在遛狗时 , 时常不给家犬拴犬链、戴嘴套 , 一些居民遇见只能绕道而行 。大家普遍认为 , 此次王奶奶的伤害与李某及其家人不遵守文明养犬的规定有关 。
加强教育依法说明事理
调解中 , 调解员依托街道司法所新近创建的“社区民警、居民区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员协同化解社区突发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机制” , 针对家犬伤害事实明法析理 , 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说事明理 。同时 , 经双方当事人同意 , 在调解过程中还引入“多方调解+X”模式 。即邀请小区部分楼组长、家犬饲养家庭成员共同参与说事评理 , 以案施教 , 宣传文明养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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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 ,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 ,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 , 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在教育中 , 调解员进一步阐述解释了规定内容 , 并指出:一、李某及其家人作为家犬饲养人违反养犬规定 , 造成王奶奶腰椎骨折 。二、李某及其家人在明知文明养犬规定情况下 , 且不听从居委会干部的教育规劝 , 户外遛犬时不尽看管责任 , 行为“过错”明显 。
经社区民警、居民区法律顾问、调解员依“典”释法引导教育下 , 李某对自己不文明养犬的行为表示后悔 , 并表示愿意承担家犬伤害王奶奶的赔偿责任 , 但王奶奶所提出的“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成为双方争议难以解决的“焦点问题” 。
依“典”明理化解居民纠纷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在明析责任后 , 调解员聚焦双方互不相让的上述争议“焦点” , 坚持依“典”明理 , 用通俗易懂话语帮助双方当事人理解民法典相关规定 。除此之外 , 参与旁听调解的小区楼组长、家犬饲养家庭成员发表评议观点 。
李某通过调解人员面对面的依“典”析责和旁听邻居的说事评理后 , 转变了原先执意不愿赔付“争议费用”的态度 , 同时也道出赔付的困难隐情 。对此 , 调解人员与旁听邻居一起做王奶奶及其家属工作 , 建议理解李某家庭状况 , 尽可能通过非诉讼调解解决双方争议 。本就从事家政行业的李某妻子也表示 , 愿意半年内每周为王奶奶提供一次家务帮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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