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益有哪些,民法典实施后废止了哪些法律( 三 )


《民法总则》第19 条的规定 , 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民法通则》第12 条规定的10 周岁降至8 周岁 , 说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教育水平的提高 , 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的成熟程度和认知能力都有所提高 , 尤其是信息接受能力也明显提高 , 适当降低年龄有利于其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 更好地尊重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 , 是符合我国实际的 。 值得一提的是 , 《民法总则》上述条款有“同意”、“追认”的限制 , 则是基于交易安全的考量 。
三、增设成年人监护制度
伴随着我国公民的寿命延长 , 高龄人口越来越多 , 老年人的意思能力和体能的衰退导致其民事行为能力下降 , 以致无法独立生活 。 在此背景下 , 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监护的相关规定 , 《民法总则》第33 条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 , 有利于加强对老年人权益的保护 , 体现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 。 此外 , 《民法总则》构建的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 , 对保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
四、创设特别法人制度
为顺应现代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 《民法总则》第96 条将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纳入特别法人制度 。
民法中民事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一般的民事权利包括这个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的 , 一般来说是包括这两种是公民的这种基本的民权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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