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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 , 应当对同一纳税人核发同一份加盖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印章的税务登记证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

办事依据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 即省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省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监督管理 , 设区市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市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 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全县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 。

办理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 并有正式文件批准;
2、有规范的名称 , 且名称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3、有必要的组织机构;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 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 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6、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必要的场所和设备、设施 , 且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

登记性质
1、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 , 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2、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人举办的 , 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3、个人出资 , 但不担任负责人 , 且符合法人条件的民办单位和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民办单位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4、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 , 应当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

申办材料
1、登记申请书:经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 , 其中合伙制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下同) 。 申请书内容应包括举办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人的基本情况、场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和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 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3、场所使用权证明;
4、验资报告或资产证明 , 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 。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 , 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个人简历等:
6、相应从业人员的资格证明;
7、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 , 章程内容包括:
(1)名称、住所 。 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 , 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实填写;
(2)宗旨、业务范围 , 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3)组织管理制度;
(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
(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6)章程的修改程序;
(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 , 合伙协议可省去第
(4)条内容;个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省去第(3)、(4)条内容 。 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 , 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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